某市南市区人民医院与退休医生李树杨于 1998 年 10 月 17 日向市卫
生局申请联合开办一家治疗血栓门诊部。 市卫生局接到申请后, 经审
查认为,申请者不具备条件, 于同年 11 月 19 日通知南市区人民医院
和李树杨,不批准其成立血栓门诊部。 南市区人民医院和李树杨不服,
于 11 月 30 日向省卫生厅申请复议。 省卫生厅维持了原决定。 南市区
人民医院与李树杨仍不服,遂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审查
A: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B: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C: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D:内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某市南市区人民医院与退休医生李树杨于 1998 年 10 月 17 日向市卫
生局申请联合开办一家治疗血栓门诊部。 市卫生局接到申请后, 经审
查认为,申请者不具备条件, 于同年 11 月 19 日通知南市区人民医院
和李树杨,不批准其成立血栓门诊部。 南市区人民医院和李树杨不服,
于 11 月 30 日向省卫生厅申请复议。 省卫生厅维持了原决定。 南市区
人民医院与李树杨仍不服,遂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本案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南市区人民医院与李树杨的法律地位是
A:申诉人 B:原告 C:复议申请人 D:行政相对人
1996 年 7 月 15 日,甲广告公司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发布“蓬
莱阁”牌香烟广告,未获批准。同年 8 月 16 日,甲广告公司又向某
市建设委员会下属部门某市城管处申请在该市长途汽车候车室、 工人
体育馆设置广告牌, 发布内容为“甲广告公司忠告市民吸烟有害健康”
的公益广告,并附“吸烟有害健康”公益广告的小样。某市城管处以
自己的名义,向甲广告公司核发了《某市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许可
证》,批准甲广告公司在申请位置设公益广告牌,使用期限为 1 年,
同时注明“必须按审定的小样绘制完成,否则按违章处理” 。9 月 12
日甲广告公司按审批的小样绘制了“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广告牌,
9 月 22 日,广告公司擅自将广告牌内容更改为“蓬莱阁”牌香烟商
业广告。次日, 某市城管处发现甲广告公司的违法行为后,即书面通
知其于 9 月 18 日前按审批的小样内容重新设置,逾期不作处理,将
强行拆除。甲广告公司置之不理。 9 月 28 日,某市城管处组织人员
拆除了上述广告牌,并对甲广告公司作出了罚款 7.3 万元的处罚。甲
公司不服,遂于 10 月 10 日以某市建设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被告下属单位某市城管处的处罚规定, 将拆除的广告牌恢复
原状,并赔偿其自 9 月 28 日至原广告牌恢复原状期间的经济损失。
某市工商局拒绝甲公司申请发布广告的行为是
A: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C:抽象行政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
1996 年 7 月 15 日,甲广告公司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发布“蓬
莱阁”牌香烟广告,未获批准。同年 8 月 16 日,甲广告公司又向某
市建设委员会下属部门某市城管处申请在该市长途汽车候车室、 工人
体育馆设置广告牌, 发布内容为“甲广告公司忠告市民吸烟有害健康”
的公益广告,并附“吸烟有害健康”公益广告的小样。某市城管处以
自己的名义,向甲广告公司核发了《某市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许可
证》,批准甲广告公司在申请位置设公益广告牌,使用期限为 1 年,
同时注明“必须按审定的小样绘制完成,否则按违章处理” 。9 月 12
日甲广告公司按审批的小样绘制了“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广告牌,
9 月 22 日,广告公司擅自将广告牌内容更改为“蓬莱阁”牌香烟商
业广告。次日, 某市城管处发现甲广告公司的违法行为后,即书面通
知其于 9 月 18 日前按审批的小样内容重新设置,逾期不作处理,将
强行拆除。甲广告公司置之不理。 9 月 28 日,某市城管处组织人员
拆除了上述广告牌,并对甲广告公司作出了罚款 7.3 万元的处罚。甲
公司不服,遂于 10 月 10 日以某市建设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被告下属单位某市城管处的处罚规定, 将拆除的广告牌恢复
原状,并赔偿其自 9 月 28 日至原广告牌恢复原状期间的经济损失。
某市城管处批准甲公司申请设置公益广告的行为是
A:行政裁决 B:行政强制 C:行政批准 D:行政许可
1996 年 7 月 15 日,甲广告公司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发布“蓬
莱阁”牌香烟广告,未获批准。同年 8 月 16 日,甲广告公司又向某
市建设委员会下属部门某市城管处申请在该市长途汽车候车室、 工人
体育馆设置广告牌, 发布内容为“甲广告公司忠告市民吸烟有害健康”
的公益广告,并附“吸烟有害健康”公益广告的小样。某市城管处以
自己的名义,向甲广告公司核发了《某市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许可
证》,批准甲广告公司在申请位置设公益广告牌,使用期限为 1 年,
同时注明“必须按审定的小样绘制完成,否则按违章处理” 。9 月 12
日甲广告公司按审批的小样绘制了“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广告牌,
9 月 22 日,广告公司擅自将广告牌内容更改为“蓬莱阁”牌香烟商
业广告。次日, 某市城管处发现甲广告公司的违法行为后,即书面通
知其于 9 月 18 日前按审批的小样内容重新设置,逾期不作处理,将
强行拆除。甲广告公司置之不理。 9 月 28 日,某市城管处组织人员
拆除了上述广告牌,并对甲广告公司作出了罚款 7.3 万元的处罚。甲
公司不服,遂于 10 月 10 日以某市建设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被告下属单位某市城管处的处罚规定, 将拆除的广告牌恢复
原状,并赔偿其自 9 月 28 日至原广告牌恢复原状期间的经济损失。
某市城管处组织人员拆除违法广告牌的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
A:某市建委 B:城关处 C:执行拆除的人员 D:某市政府
1996 年 7 月 15 日,甲广告公司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发布“蓬
莱阁”牌香烟广告,未获批准。同年 8 月 16 日,甲广告公司又向某
市建设委员会下属部门某市城管处申请在该市长途汽车候车室、 工人
体育馆设置广告牌, 发布内容为“甲广告公司忠告市民吸烟有害健康”
的公益广告,并附“吸烟有害健康”公益广告的小样。某市城管处以
自己的名义,向甲广告公司核发了《某市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许可
证》,批准甲广告公司在申请位置设公益广告牌,使用期限为 1 年,
同时注明“必须按审定的小样绘制完成,否则按违章处理” 。9 月 12
日甲广告公司按审批的小样绘制了“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广告牌,
9 月 22 日,广告公司擅自将广告牌内容更改为“蓬莱阁”牌香烟商
业广告。次日, 某市城管处发现甲广告公司的违法行为后,即书面通
知其于 9 月 18 日前按审批的小样内容重新设置,逾期不作处理,将
强行拆除。甲广告公司置之不理。 9 月 28 日,某市城管处组织人员
拆除了上述广告牌,并对甲广告公司作出了罚款 7.3 万元的处罚。甲
公司不服,遂于 10 月 10 日以某市建设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被告下属单位某市城管处的处罚规定, 将拆除的广告牌恢复
原状,并赔偿其自 9 月 28 日至原广告牌恢复原状期间的经济损失。
如甲公司单独就行政赔偿提出请求,正确做法是
A: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C:可申请复议 D:不能进行调解
1996 年 7 月 15 日,甲广告公司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发布“蓬
莱阁”牌香烟广告,未获批准。同年 8 月 16 日,甲广告公司又向某
市建设委员会下属部门某市城管处申请在该市长途汽车候车室、 工人
体育馆设置广告牌, 发布内容为“甲广告公司忠告市民吸烟有害健康”
的公益广告,并附“吸烟有害健康”公益广告的小样。某市城管处以
自己的名义,向甲广告公司核发了《某市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许可
证》,批准甲广告公司在申请位置设公益广告牌,使用期限为 1 年,
同时注明“必须按审定的小样绘制完成,否则按违章处理” 。9 月 12
日甲广告公司按审批的小样绘制了“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广告牌,
9 月 22 日,广告公司擅自将广告牌内容更改为“蓬莱阁”牌香烟商
业广告。次日, 某市城管处发现甲广告公司的违法行为后,即书面通
知其于 9 月 18 日前按审批的小样内容重新设置,逾期不作处理,将
强行拆除。甲广告公司置之不理。 9 月 28 日,某市城管处组织人员
拆除了上述广告牌,并对甲广告公司作出了罚款 7.3 万元的处罚。甲
公司不服,遂于 10 月 10 日以某市建设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被告下属单位某市城管处的处罚规定, 将拆除的广告牌恢复
原状,并赔偿其自 9 月 28 日至原广告牌恢复原状期间的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是
A:一般地域管辖 B:特殊地域管辖 C:选择管辖 D:协议管辖
张某和李某二人是某县卖西瓜的小本生意人, 1997年 4月 17日下午,
张某与李某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子丢失, 张某怀疑被李某转移, 便
连连用不堪入耳的言辞谩骂。 在此之前,李某曾擅自将水泥管子拉到
自己的家里,听到了张某的谩骂声,责问道: “你骂什么?”张某继
续不指名谩骂。李某不满, 也以侮辱性的言辞谩骂。双方在谩骂过程
中发生厮打,厮打中,李某踢中张某的裆部;张某将李某的脸部、胸
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双方均受到了伤害,都属于轻微伤,但李某
的伤要比张某的伤稍重。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
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李某予以罚款 100
元;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 15 日,另外罚款 1000元。张某对此行政处
罚不服。
张某对此行政处罚不服,他可以采取的做法是
A:直接提起诉讼 B:可先申请复议 ,如不服再起诉 C:可同时申请复议和起诉 D:可与公安机关协商处理
张某和李某二人是某县卖西瓜的小本生意人, 1997年 4月 17日下午,
张某与李某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子丢失, 张某怀疑被李某转移, 便
连连用不堪入耳的言辞谩骂。 在此之前,李某曾擅自将水泥管子拉到
自己的家里,听到了张某的谩骂声,责问道: “你骂什么?”张某继
续不指名谩骂。李某不满, 也以侮辱性的言辞谩骂。双方在谩骂过程
中发生厮打,厮打中,李某踢中张某的裆部;张某将李某的脸部、胸
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双方均受到了伤害,都属于轻微伤,但李某
的伤要比张某的伤稍重。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
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李某予以罚款 100
元;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 15 日,另外罚款 1000元。张某对此行政处
罚不服。
若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告是
A:县公安局 B:县政府 C:上一级公安机关 D:县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
张某和李某二人是某县卖西瓜的小本生意人, 1997年 4月 17日下午,
张某与李某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子丢失, 张某怀疑被李某转移, 便
连连用不堪入耳的言辞谩骂。 在此之前,李某曾擅自将水泥管子拉到
自己的家里,听到了张某的谩骂声,责问道: “你骂什么?”张某继
续不指名谩骂。李某不满, 也以侮辱性的言辞谩骂。双方在谩骂过程
中发生厮打,厮打中,李某踢中张某的裆部;张某将李某的脸部、胸
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双方均受到了伤害,都属于轻微伤,但李某
的伤要比张某的伤稍重。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
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李某予以罚款 100
元;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 15 日,另外罚款 1000元。张某对此行政处
罚不服。
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是
A:10 日 B:60 日 C:6 个月 D: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