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一个体工商户。一天,他在交通要道占道经营,贩卖走私的旧
衣服。当日,该县交通局以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为
由,对其处以罚款 1000 元。几日后,县工商局又对杨某作出了罚款
1000 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理由是杨某的行为违反了
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
县工商局吊销许可证的行为是
A:申诫罚 B:财产罚 C:行为罚 D:人身罚
杨某系一个体工商户。一天,他在交通要道占道经营,贩卖走私的旧
衣服。当日,该县交通局以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为
由,对其处以罚款 1000 元。几日后,县工商局又对杨某作出了罚款
1000 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理由是杨某的行为违反了
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行政主体对杨某的处罚行为违反了
A: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B:决定罚款和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C: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D: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
杨某系一个体工商户。一天,他在交通要道占道经营,贩卖走私的旧
衣服。当日,该县交通局以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为
由,对其处以罚款 1000 元。几日后,县工商局又对杨某作出了罚款
1000 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理由是杨某的行为违反了
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
交通局的罚款行为是
A: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B:内部行政行为 C:抽象行政行为 D: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杨某系一个体工商户。一天,他在交通要道占道经营,贩卖走私的旧
衣服。当日,该县交通局以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为
由,对其处以罚款 1000 元。几日后,县工商局又对杨某作出了罚款
1000 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理由是杨某的行为违反了
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
此案中杨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 ,他应以谁
为被告
A:交通局 B:工商局 C:交通局和工商局 D: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
杨某系一个体工商户。一天,他在交通要道占道经营,贩卖走私的旧
衣服。当日,该县交通局以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为
由,对其处以罚款 1000 元。几日后,县工商局又对杨某作出了罚款
1000 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理由是杨某的行为违反了
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
若杨某以交通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则管辖法院应是
A:杨某住所地法院 B:交通局所在地法院 C:杨某经营地法院 D:中级法院
某市南市区人民医院与退休医生李树杨于 1998 年 10 月 17 日向市卫
生局申请联合开办一家治疗血栓门诊部。 市卫生局接到申请后, 经审
查认为,申请者不具备条件, 于同年 11 月 19 日通知南市区人民医院
和李树杨,不批准其成立血栓门诊部。 南市区人民医院和李树杨不服,
于 11 月 30 日向省卫生厅申请复议。 省卫生厅维持了原决定。 南市区
人民医院与李树杨仍不服,遂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中,市卫生局不批准成立门诊部的行为是
A:行政许可 B:行政裁决 C:行政处罚 D:行政批准
某市南市区人民医院与退休医生李树杨于 1998 年 10 月 17 日向市卫
生局申请联合开办一家治疗血栓门诊部。 市卫生局接到申请后, 经审
查认为,申请者不具备条件, 于同年 11 月 19 日通知南市区人民医院
和李树杨,不批准其成立血栓门诊部。 南市区人民医院和李树杨不服,
于 11 月 30 日向省卫生厅申请复议。 省卫生厅维持了原决定。 南市区
人民医院与李树杨仍不服,遂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南市区人民医院与李树杨不服省卫生厅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是
A:三个月 B:十五天 C:十天 D:半年
某市南市区人民医院与退休医生李树杨于 1998 年 10 月 17 日向市卫
生局申请联合开办一家治疗血栓门诊部。 市卫生局接到申请后, 经审
查认为,申请者不具备条件, 于同年 11 月 19 日通知南市区人民医院
和李树杨,不批准其成立血栓门诊部。 南市区人民医院和李树杨不服,
于 11 月 30 日向省卫生厅申请复议。 省卫生厅维持了原决定。 南市区
人民医院与李树杨仍不服,遂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南市区人民医院与李树杨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应是
A:市卫生局 B:省卫生厅 C:市政府 D:省政府
某市南市区人民医院与退休医生李树杨于 1998 年 10 月 17 日向市卫
生局申请联合开办一家治疗血栓门诊部。 市卫生局接到申请后, 经审
查认为,申请者不具备条件, 于同年 11 月 19 日通知南市区人民医院
和李树杨,不批准其成立血栓门诊部。 南市区人民医院和李树杨不服,
于 11 月 30 日向省卫生厅申请复议。 省卫生厅维持了原决定。 南市区
人民医院与李树杨仍不服,遂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审查
A: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B: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C: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D:内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某市南市区人民医院与退休医生李树杨于 1998 年 10 月 17 日向市卫
生局申请联合开办一家治疗血栓门诊部。 市卫生局接到申请后, 经审
查认为,申请者不具备条件, 于同年 11 月 19 日通知南市区人民医院
和李树杨,不批准其成立血栓门诊部。 南市区人民医院和李树杨不服,
于 11 月 30 日向省卫生厅申请复议。 省卫生厅维持了原决定。 南市区
人民医院与李树杨仍不服,遂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本案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南市区人民医院与李树杨的法律地位是
A:申诉人 B:原告 C:复议申请人 D: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