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自愿请求调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在二审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应当发回重审 B:在二审调解过程中,可以超过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调解 C:二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D: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原一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甲男有很深的重男轻女思想,经常为此打骂乙女,并在外另找他人同居。后甲男于2009年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双方同意,将案件移送双方当事人居住地的居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中甲男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财产归乙女所有,同时女儿监护权也归乙女,甲男再给乙女5万元补偿费。乙女对此表示同意,接受甲男提出的条件,居委会为其制作了离婚调解协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该法院将案件移送居委会调解并确认其调解协议的做法:( )

A:移送可以,无须双方同意 B:法院确认不可以,必须法院重新制作 C:移送可以,但必须双方同意 D:法院确认可以

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甲男有很深的重男轻女思想,经常为此打骂乙女,并在外另找他人同居。后甲男于2009年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双方同意,将案件移送双方当事人居住地的居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中甲男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财产归乙女所有,同时女儿监护权也归乙女,甲男再给乙女5万元补偿费。乙女对此表示同意,接受甲男提出的条件,居委会为其制作了离婚调解协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如果该案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协议,并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二审程序中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判决甲和乙解除婚姻关系 B: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应当调解结案 D: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009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如果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则下列关于提起上诉的程序中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B:甲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C: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D: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009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如果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乙公司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的裁定有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

A: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B: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C: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D:撤销原裁定,直接予以受理

2009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如果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当场支付了预付款,甲公司及时提供货物并已赔偿乙公司损失。然后,甲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 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2012年4月,中国甲公司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12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某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12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13年2月1日,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乙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瑞士仲裁机构仲裁因而一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2014年4月1日,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若乙公司以一审法院严重超过6个月审限为由,提起上诉,则:( )

A:该上诉理由可被支持,因为严重超过审限是程序不公的表现之一 B:该上诉理由可被支持,因为二审法院有对一审法院的监督权 C:该上诉理由不能被支持,因为一审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延长审限 D:该上诉理由不能被支持,因为涉外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限制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不应当赔偿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B: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不应当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C: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赔偿的,应当直接予以赔偿 D: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即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申

被害人李小林在刘永伤害案的第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就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将案件返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处理 B: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C:经调解不成,告知李小林另行起诉 D:接受李小林的诉讼申请,并将案件移送第一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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