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青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
小青从小由张先生和郑女士夫妇教育抚养长大,则小青对张先生的遗产( )。
A:有继承权 B:无继承权 C:可有可无 D:无法判断
某公司的会计科有3名工作人员:会计主管王晓,会计田丽和出纳秦虹。2010年,该会计科发生了以下事项: (1)出纳秦虹因哥哥急需资金,趁会计田丽离开办公室时,填写了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并私自将田丽遗放在办公桌上的印鉴加盖在现金支票上,从银行提取现金。6天后,秦虹哥哥资金周转正常将5万元现金归还秦虹,秦虹又填写了现金缴款单,将资金存入单位银行账户。月末,田丽在对账时发现了此事。由于与秦虹私交甚好,所以田丽隐瞒了此事。 (2)公司规定每周一下午是业务理论学习时间,由于本年公司的业务量增加,账务处理工作增加,会计人员工作繁忙,会计主管王晓便向领导建议,会计部门的全体人员今后不再参加业务理论学习,以节约时间用于账务处理等会计实务工作。
关于出纳秦虹和会计田丽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出纳秦虹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公私不分 B:会计田丽的没有妥善保管由自己负责保管的印鉴 C:会计田丽不应隐瞒出纳秦虹的行为 D:田丽的行为没有不妥之处
抚养适用()国家的法律。
A: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 B:被抚养人 C:抚养人 D:送养人
兄姐必须抚养弟妹的条件是()。
A:兄姐同意 B: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C:兄姐有负担能力 D:弟妹尚未成年
在我国,兄姐抚养弟妹的法定条件是:()。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弟妹 C:弟妹尚未成年 D:弟妹尚未结婚 E:弟妹生活困难
2005年1月,杜丽英(女)与胡文武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胡山13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250元,男方每月可看望孩:子并可接回家小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未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 2007年11月杜丽英再婚,胡文武几次接孩子未果。2008年1月,胡文武强行将孩子带回自己家。杜丽英向法院起诉。问以下说法哪个正确( )
A:杜丽英与胡文武均为胡山的监护人 B:杜丽英与胡文武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有法律效力 C:杜丽英不允许胡文武接孩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D:胡文武欲行使对胡山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 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 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 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 1995 年登记结婚, 1997 年女儿吴小君出生。 2000 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
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 2002年,霍女士与
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 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
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 2003 年再婚后就没有
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
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
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 10 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
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
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 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
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
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
吴小君应当由谁抚养?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 1995 年登记结婚, 1997 年女儿吴小君出生。 2000 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
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 2002年,霍女士与
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 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
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 2003 年再婚后就没有
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
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
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 10 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
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
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 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
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
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
如果吴先生没有死亡,霍某是否有权要求自己直接抚养吴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