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2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报告。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
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
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
时间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要确
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可以在依法享有工伤社
会保险或者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两者之间任选一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 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
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