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火灾、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等行业或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也须 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不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某单位发生火灾,烧毁财产 100 万元,没有人员伤亡,该事故不算生产安全事故。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2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报告。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 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 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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