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也依照《条例》执行。
自《条例》施行之日起,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可以不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可处上一
年年收入的 90%的罚款。
《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 60%~
100%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火灾、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等行业或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也须
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不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某单位发生火灾,烧毁财产 100 万元,没有人员伤亡,该事故不算生产安全事故。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2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