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组长负责制,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非特殊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可以将闲置房屋、场地用
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 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四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
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进行系统的、严格的
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规定, 冶金、 建材、 机械、 轻工、 纺织、 烟草、
商贸、交通运输、旅游等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
方可上岗。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 年版)》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分为严重、较重、一般三
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口头书面劳
动合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2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规定,必须设置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