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火灾事故都适用于简易调查程序。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应由两名及以上的火灾事故调
查人员负责调查,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适用简易程序时,调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
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同时,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
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
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
上注明。
现场实验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实验经过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见证人和实验人员签字。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
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召集当
事人到场,说明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
应当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当
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的权利。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多次向上一
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
要证据。
复核时复核机构只需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
面审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