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死亡1人的火
灾。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
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但不能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
辖的火灾。
凡是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
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
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火灾,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般火灾事故都适用于简易调查程序。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应由两名及以上的火灾事故调
查人员负责调查,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适用简易程序时,调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
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同时,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
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
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
上注明。
现场实验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实验经过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见证人和实验人员签字。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
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