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
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
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
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
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
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
事务的事业组织。
《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术鉴
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给
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