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十人以上轻伤,应当认定为
A: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B:对人体健康造成轻度危害 C:后果特别严重 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产生、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轻伤的,属于( )。
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警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产生、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轻伤的,属于
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10人以上轻伤,应当认定为()
A: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B:对人体健康造成轻度危害 C:后果特别严重 D: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10人以上轻伤,应当认定为()
A: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B:对人体健康造成轻度危害 C:后果特别严重 D: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警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产生、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轻伤的,属于
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