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为止,石河子市已有多少个基层单位进入了国家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行例()

A:13个 B:14个 C:15个 D:16个

石河子市被称为戈壁明珠,获得联合国“人居环境改善良好城市”称号,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部所在地。

A:农一师 B:农八师 C:建工师

石河子市被称为戈壁明珠,获得联合国“人居环境改善良好城市”称号,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部所在地。

A:农一师 B:农八师 C:建工师

请仔细阅读下述案例,要求回答、阐述的问题是:首先对整个案例做一个伦理学评述,然后具体分析本案中的主要医德矛盾,最后,请对该案进行简要总结。 怎能随便观摩我的身体 准备到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刘婷(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使用的化名)没想到,在进行“妇检”时自己竟被当成了教学标本。为此,羞辱难当的刘婷以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告上了法庭。10月27日,石河子市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据刘婷介绍,9月15日下午,她到医院妇产科门诊,告诉医生要做“人工流产”。一名戴眼镜的女医生叫其进门诊检查室,刘脱下衣服后躺在检查床上,告诉医生自己准备好了。约一分钟后,医生推门而入,接着对外面的人说:“你们都进来”。随后进来了10多个穿白大褂的男女青年。 “我当时只穿了件短袖T恤,一下子面对这么多人,难堪得要命。稍微镇静些后,我要求让这些人出去。而医生说没什么,他们都是见习生,并让我躺好,不然没法检查。接着医生一边指着我的身体,一边向见习生介绍各部位的名称特征,其间还有见习生的笑声。我脑中一片空白,只能把脸扭向一边忍受着一切。”刘告诉记者。 第二天,气愤难平的她找到当事医生,问进来那么多人为什么不先给她打招呼。医生回答:没必要。而另一位医生干脆对她说,在医院就没有隐私权。 面对刘婷的起诉,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有些吃惊。据医院妇产科主任解释,当天见习的是医学院97级临床医疗系的本科生。在给刘检查时,只是医生动手,其他人并未操作。另外,学生们对刘的姓名、年龄等背景一无所知,何谈侵犯隐私? 据了解,作为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生,许多人承担着带学生的任务。而教育部教学大纲中也明确规定了见习课。因此,从医院成立的第一天起,学生的见习课就是直接走进医院面对患者。而且不仅石河子,全国的医学院莫不如此。 “医院的任务是治病,但病人也相应承担帮助培养医生的责任。否则,医生从哪儿来呢?面对医生,病人就不能说隐私问题,假如这位告状的女士面对的是一群会诊的专家,她还会说隐私被侵犯吗?见习生不就是即将走上医生岗位的准医生吗?我们这么做了几十年,没见什么不妥。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条法律或规定说到医院的隐私权,更没有要求事先征求患者的意见。”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一位负责人对此感到难以理解。 然而,来自律师界的说法认为,医院的做法有侵权的问题。因为虽然患者去医院看病,表明愿意接受医生检查,但范围只能限定在与诊断有关的医生,这包括主治医生或数名医生的会诊行为。而除此进行的其他人员对患者的观摩是不合适的。主治医生以外的其他人无权了解患者的病情,是国际惯用的标准。另外,患者和医院是一种隐性的合同关系,看病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应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 国际惯用标准并非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医院的行为。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如果这场官司输了,对医学院的影响将是震动性的,这意味着已经使用了几十年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体制必须从头改动。“说实在话,现在连护士打针都是在患者身上实践出来的,如果征求患者意见后再实习,医院面临的几乎是百分之百的拒绝,今后医生护士从哪儿来?” 但是,存在的时间长不代表这种做法就对。此间有关人士认为医院已到改变观念的时候了。过去的做法侵犯了患者的权益,现在该修正过来。征得患者同意或付费求得患者合作都是可行的途径。这场官司的意义在于,长期以来被忽视的患者权益在法律上得到了重视,相关规定必须出台,否则今后肯定将纠纷不断。 刘婷告诉记者,她要求医院和医生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 追踪报道:“也许不该打这场官司” 到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一附院做流产手术,却在妇检时被当作教学活标本,备感屈辱的刘婷(化名)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见本版2001年11月3日报道)。到如今,时过4月,判决依然杳无音讯,刘婷告诉记者。 因这场官司,刘婷成了新闻人物,而由此带来的压力却是她无论如何也没料到的。“开始打官司,只是想讨个公道,因为感觉自己受到了伤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突然发现整个社会就自己一个人在自说自话,孤立无援。因为,在社会的眼里,我已经成了另类。”目前,记者再度在石河子刘婷的家中见到她时,她已经没有4个月前因愤怒而激发的自信,一脸憔悴中更多的显现出无奈。 石河子是个不大的城市,刘婷挑起了一场全国独一无二的官司,各地媒体纷纷报道,一夜间,刘婷就成了全市的焦点人物。于是,各种传言不胫而走:“还不够丢人现眼的,打什么官司啊!”“撕破脸皮打这种官司,还不是为了钱。”打官司前,刘婷是个体户,成了“名人”后,面对每天的指指戳戳,刘婷无法承受,以极便宜的价格转让了自己的店铺后整天在家躲着。 刘婷告诉记者,为求得帮助,她曾到当地妇联哭诉自己的遭遇,但最终换来的是妇联干部异样的眼光:“这在医院很正常啊!” 就在刘婷为自己的遭遇深感痛苦之时,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院更感委屈。 官司一起,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院在门诊大厅的显著位置挂出《告患者书》,写明了该医院是医学院的临床教学基地,来此就诊的患者应该配合,医务人员将恪守医学伦理道德,对患者疾病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结果,一纸《告患者书》引来一片拒绝声,患者纷纷对这种教学方式说“不”。结果,医院在咨询上级部门和翻阅有关规定后,确定没有“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方能临床教学”的条件,于是很快恢复了过去的做法。 经历这次波折后,医院发出了一份《致全国医院呼吁书》,呼吁书中写道:“作为临床教学医院,医生带教是医学教育不可分割的部分,也是临床教学的惟一途径,更是教学大纲的明文规定。如果教学医院必须先征得患者同意方可示教,医学院的见习生、实习生都会被患者拒之门外,医学教育事业如何发展?呼吁最后更是“振聋发聩”:如果法院判我院败诉,那将是我国医学教育的悲哀,医学教育将何去何从?! 春节前,该院特别在乌鲁木齐市邀请了新疆医学界10多位权威专家和各新闻单位,召开了“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研讨会”。研讨会上,医学专家大多慷慨陈辞,深感刘婷打的官司伤害了以治病救人为最高宗旨的医院,并且新闻媒体的不当炒作加大了伤害的力度。最后形成的一致看法是刘婷的经历是医学教育中司空见惯的事情,对她为此打官司感到不可思议,希望新闻媒体对医院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提起这些刘婷泣不成声:开始,家里的长辈还很支持我,但现在,我已收到最后通牒——再这样,就不认你了! 对此,为刘婷提供法律援助的王次松律师认为,这场官司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事件本身的对错。石河子医学院一附院做了个很能说明问题的尝试,为什么《告患者书》引来“不”声一片?因为违背患者意愿。而可怕的是对这种几十年一贯制的违背患者意愿的行为,医院根本不愿从自身体制上反思。再从社会心理角度来看,《告患者书》结果显现绝大多数患者同刘婷的想法是一样的,可回到现实中,刘婷却成了孤独者。无论如何,这种社会心理不能称之为健康。 据刘婷透露,她继续留在石河子的动力就是等待判决。等到官司了断,她将换一个地方生活,因为“新地方就没有人知道我的事了”。

海宁市山南县石河镇工商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吴某出售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遂对其处以300元的罚款。吴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回答下列问题:
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石河镇工商所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则吴某可以向以下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山南县工商局 B:山南县人民政府 C:海宁市工商局 D:海宁市人民政府

海宁市山南县石河镇工商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吴某出售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遂对其处以300元的罚款。吴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回答下列问题: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石河镇工商所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则吴某可以向以下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山南县工商局 B:山南县人民政府 C:海宁市工商局 D:海宁市人民政府

请指明以下上诉状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于凤莲,女,28岁,汉族,新疆沙弯县东湾乡人,无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街× ×号。
被上诉人:冯草,男,33岁,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工人,住石河子市× ×街× ×号。
上诉人因是否系被继承蔡显庭养女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02年2月10日的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依法认定上诉人于凤莲与被继承人蔡显庭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诉讼理由:原判认定我与被继承人蔡显庭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是错误的。关于收养程序,司法部、公安部规定:收养关系经过公证即正式成立;凡由公安部门批准收养入迁入户口的,也应视为收养成立。我于1994年,以蔡显庭养女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将户,从新疆沙弯县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并落在蔡的户下,并且我与蔡显庭的收养关系也于 1992年向蔡的单位提出过申请并经审查获得同意,以上单位均能证明我们以养父与养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了多年,应认为收养关系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具状人:张少芬
2002年2月27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3份

请指明以下上诉状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于凤莲,女,28岁,汉族,新疆沙弯县东湾乡人,无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街× ×号。 被上诉人:冯草,男,33岁,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工人,住石河子市× ×街× ×号。 上诉人因是否系被继承蔡显庭养女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7年2月10日的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依法认定上诉人于凤莲与被继承人蔡显庭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诉讼理由:原判认定我与被继承人蔡显庭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是错误的。关于收养程序,司法部、公安部规定:收养关系经过公证即正式成立;凡由公安部门批准收养人迁入户口的,也应视为收养成立。我于1989年,以蔡显庭养女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将户口从新疆沙弯县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并落在蔡的户下,并且我与蔡显庭的收养关系也于 1987年向蔡的单位提出过申请并经审查获得同意,以上单位均能证明我们以养父与养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了多年,应认为收养关系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具状人:张少芬                              1997年2月27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3份

案情:冯草(男,33岁)、冯韵(男,37岁)、冯信(男,32岁)系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亲生子。蔡显庭与妻子离异时,三原告均已成年,并均独立生活。1985年,蔡显庭认识被告于凤莲(女,28岁,时年16岁),双方互有帮助。1987年蔡显庭、于凤莲经单位同意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1988年3月,蔡显庭与于凤莲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从即日起,于风莲的一切生活费由蔡显庭承担;蔡显庭的生活由于风莲照顾;蔡显庭一旦去世,其全部遗产赠送给于凤莲。该遗赠扶养协议经过了公证。1989年,于凤莲以蔡显庭的养女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将其户口从新疆沙弯县迁至石河子市落在蔡的户下,得到了准迁。同年初冬,蔡显庭因患重病留下偏瘫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完全由于凤莲照顾,直至蔡显庭于1996年 4月去世。在蔡显庭生前,三原告有时去其住处看望,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扶助;蔡显庭病逝,其后事主要由三原告操办。   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主要遗产是其于1993年12月以6000元出资在本单位取得52%产权的住宅楼房一套。三原告与被告为继承该房产权而发生争议,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草、冯韵、冯信诉称,要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蔡显庭的房产,被告于凤莲不是其父亲的养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   被告于风莲答辩称,自己不仅是被继承人蔡显庭的养女,而且还与蔡显庭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其遗留的财产应由其全部继承。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10日作出(1997)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于凤莲与蔡显庭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其有权根据该协议接受蔡显庭的全部遗产,但认定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被告于凤莲不服该判决对扶养关系的认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委托中远律师事务所张少芬代写上诉状。   请指明以下上诉状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于凤莲,女,28岁,汉族,新疆沙弯县东湾乡人,无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街× ×号。   被上诉人:冯草,男,33岁,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工人,住石河子市× ×街× ×号。   上诉人因是否系被继承蔡显庭养女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7年2月10日的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依法认定上诉人于凤莲与被继承人蔡显庭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诉讼理由:原判认定我与被继承人蔡显庭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是错误的。关于收养程序,司法部、公安部规定:收养关系经过公证即正式成立;凡由公安部门批准收养人迁入户口的,也应视为收养成立。我于1989年,以蔡显庭养女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将户口从新疆沙弯县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并落在蔡的户下,并且我与蔡显庭的收养关系也于 1987年向蔡的单位提出过申请并经审查获得同意,以上单位均能证明我们以养父与养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了多年,应认为收养关系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具状人:张少芬                              1997年2月27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3份

请指明以下上诉状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于凤莲,女,28岁,汉族,新疆沙弯县东湾乡人,无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街× ×号。 被上诉人:冯草,男,33岁,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工人,住石河子市× ×街× ×号。 上诉人因是否系被继承蔡显庭养女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02年2月10日的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依法认定上诉人于凤莲与被继承人蔡显庭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诉讼理由:原判认定我与被继承人蔡显庭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是错误的。关于收养程序,司法部、公安部规定:收养关系经过公证即正式成立;凡由公安部门批准收养入迁入户口的,也应视为收养成立。我于1994年,以蔡显庭养女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将户,从新疆沙弯县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并落在蔡的户下,并且我与蔡显庭的收养关系也于 1992年向蔡的单位提出过申请并经审查获得同意,以上单位均能证明我们以养父与养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了多年,应认为收养关系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具状人:张少芬 2002年2月27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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