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签发了一张20万元的支票,出票时间为2012年4月1日,乙于同年4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
如果丙在5月10日提示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已过提示付款期,付款人可拒绝付款,但持票人并未丧失票据权利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C:已过提示付款期,付款人可拒绝付款,同时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
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从银行借入资金100万元,用于购置大型A设备。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一致),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每年计提),到期还本。款项已存入银行。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购入的A设备,并用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84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率17%)。A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发生安装调试费16万元,于2010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归还借款本金和2012年的利息。 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转产,将A设备出售,收到价款45万元,存入银行。另外,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0.2万元。(不考虑借款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第(1)~(4)题。
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计提长期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为( )。
A:借:财务费用 5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5 B:借:财务费用 5 贷:应付利息 5 C:借:在建工程 5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5 D:借:在建工程 5 贷:应付利息 5
某药于2005年5月31日生成,有效期为2年,则其失效的日期为
A:2006年5月 B:2007年5月30日 C:2007年6月 D:2007年5月31日 E:2007年6月30日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至2015年与固定资产业务相关的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2年12月5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一套不需安装的大型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0万元。
资料二:2012年12月31日,该设备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50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按年计提折旧。
资料三:2014年12月31日,该设备出现减值迹象,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50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800万元,甲公司对该设备计提减值准备后,根据新获得的信息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仍为3年、净残值为30万元,仍采用年数总和法按年计提折旧。
资料四: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售出该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53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另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5)编制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处置该设备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91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30
累计折旧3855(1650+1320+885)
贷:固定资产5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
贷:银行存款2
借:银行存款1053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17
贷:固定资产清理17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1%、17%。2017年A公司建造一个生产车间,包括厂房和一条生产线两个单项工程。厂房造价为130万元,生产线安装费用为50万元。A公司采用出包方式出包给甲公司。2017年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1月10日,预付厂房工程款100万元。
资料二:2月10日,购入生产线各种设备,价款为580万元,增值税为98.6万元,运杂费5万元(不考虑运费增值税抵扣的因素),款项已支付。
资料三:3月10日,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共计1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资料四:4月16日,将生产线的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
资料五:5月31日,结算全部工程款项,取得建造厂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为130万元,增值税额为14.3万元。税法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差额以银行存款支付;取得生产线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5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支付。
资料六:5月31日,厂房与生产线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为10万元,试车形成的副产品对外销售价款为5万元,均通过银行存款结算(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资料七:6月1日,厂房、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要求:(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编制5月31日结算工程款项的会计分录。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1%、17%。2017年A公司建造一个生产车间,包括厂房和一条生产线两个单项工程。厂房造价为130万元,生产线安装费用为50万元。A公司采用出包方式出包给甲公司。2017年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1月10日,预付厂房工程款100万元。
资料二:2月10日,购入生产线各种设备,价款为580万元,增值税为98.6万元,运杂费5万元(不考虑运费增值税抵扣的因素),款项已支付。
资料三:3月10日,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共计1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资料四:4月16日,将生产线的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
资料五:5月31日,结算全部工程款项,取得建造厂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为130万元,增值税额为14.3万元。税法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差额以银行存款支付;取得生产线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5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支付。
资料六:5月31日,厂房与生产线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为10万元,试车形成的副产品对外销售价款为5万元,均通过银行存款结算(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资料七:6月1日,厂房、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要求:(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编制5月31日生产线进行负荷联合试车的会计分录。